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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7日 15: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南昌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服务社会经济技术发展,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和《南昌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工发(201849号】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经学校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师生受党政机关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进行的,并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各类科研项目及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类型。

第三条  横向项目立项以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以及不损害学校和公司的名誉与利益为原则。公司支持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项目活动。

第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项目合同、经费使用、结题等与之相关事项以及项目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保管负全责;公司负责横向项目的合同管理、经费管理、验收管理,并向学校科研处提供横向项目的合同、经费收支证明、验收材料;学校科研处负责办理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等事项。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院(部)应组织对项目进行预审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提供相应的审核材料和证明:

1、  年轻教职工首次承担横向项目主持人的。

2、  项目涉及面较宽、难度较大的。

3、  项目主持人因横向项目质量问题有过不良记录的。

4、  其他院(部)认为需要审查的。

第六条  横向项目根据是否需要具备资质,分为资质类和非资质类项目。资质类项目除遵守学校横向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接受资质管理单位监督;若使用公司资质,项目主持人须填报资质使用承诺书,经过公司审查同意。

第七条  横向项目是科技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凡属公司管理的横向项目,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章。

第八条  横向项目费用列支范围参照《南昌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工发【201850号)文,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含旅游景点门票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但不含在上述费用的费用。其中,招待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收入的10%

第九条  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和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确定项目的经费预算收入和各项支出大类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存在调整,须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前提下,重新编制项目预算,并取得委托方同意,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横向项目若有合作方或委外方的经费转出,需在项目合同中注明项目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合同未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前提下,由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其中,劳务支出(含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项目经费收入的40%,差旅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收入的20%

第十二条   由项目经费购置且形成的固定资产,须报公司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入账管理,项目主持人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三条   签订的项目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项目合同(一式二份)交公司存档,并将项目合同交项目主持人所属学校院(部)备案。项目主持人须在15天内,备齐项目其他相关材料到公司备案。在项目经费进账后,即可立项,纳入公司横向项目管理。借阅有关合同要履行公司审批手续,并按时返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借阅。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如有损学校和公司利益或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公司不予签订合同和立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公司仅承担项目的管理责任,项目主持人承担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成员开展工作,并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在公司立项的横向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主持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应积极协调、支持项目主持人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不需要作为学校成果认定的横向项目,验收(结项)工作由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主持人应向公司提交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成果、验收会专家表及验收意见、委托方验收证明等;如有鉴定情况,需同时提交鉴定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

横向项目未经委托方验收(结项)或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作为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的横向项目,必须通过学校科研处组织的验收。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向学校科研处进行横向项目报备,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公司向学校报备的横向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主持人为学校教职工;

2、  依法签订合同,并实际完成项目任务;

3、  能提供完整的符合管理要求的经费预算;

4、  实际完成了核定的经费预算;

5、  提交项目完成后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如不能在合同期完成任务,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和合作方协商,在合同期未前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备案。因项目主持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其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核算经费不含转出给其他合作方的合作经费及委托方的设备费。按照学校规定,横向项目经费回转给委托方经费或委外方项目经费超过经费总额30%的,不予核算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遵循“分类管理,按预算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本规定,不得列支与项目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公司发现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经费使用安排以及支出票据的合法、合规与合理性等签字负全责,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横向项目实际经费与支出预算比对账务处理。学校监察室、审计处有权对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利用学校的人、财、物、场地以及无形资产开展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

1、  为了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对学校师生承担并在公司立项的横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  横向项目使用公司资质获得的,视资质类型和等级收取管理费,收取标准另行制定。

3、  横向项目向委托方、合作方、委外方转出的经费,按实际转出经费总额的4%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所产生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以及支出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在项目立项的年度内结清,否则,因项目经费余额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试行,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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